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22执异31号
异议人:日照市海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招贤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596590653M。
法定代表人:董希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富,莒县莒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日照沭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经济开发区金波苑社区孟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PKCBN5H。
法定代表人:孔凡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沭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沭韵科技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日照市海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都建设公司)对本院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海都建设公司称,莒县法院在执行沭韵科技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将案外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请求立即中止执行,返还异议人的财产232664元。事实和理由:第一,异议人与***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2019年7月6日和18日,异议人分别与莒县鑫盛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和日照市德尔森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分项工程承包合同》,将莒县如意桃园幼儿园和莒县金湖路幼儿园的外墙保温工程予以分包,***代表上述两个公司在合同上签订,因此,上述两项工程款的债权人是两个公司,而不是***个人,异议人与***个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第二,法院于2020年2月26日作出的(2020)鲁1122民初1167号裁定书未向异议人送达。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沭韵科技公司与被执行***买卖合纠纷一案,本院(2020)鲁1122民初11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另查明,2020年3月11日,本院以(2020)鲁1122民初116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在海都建设公司的到期债权26万元。2020年3月12日,本院向海都建设公司送达了上述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年11月10日,本院作出(2020)鲁1122执2256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知海都建设公司收到通知十五日内直接向沭韵科技公司履行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到期债务26万元,如有异议,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述通知书于2020年11月16日向海都建设公司送达。期限届满后,海都建设公司既未提异议,也未履行,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鲁1122执2256号执行裁定,自海都建设公司的银行账户中扣划232664元至本院账户。
本院认为,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向第三人海都建设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并告知了异议期限和履行期限,海都建设公司在履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既没有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本院对其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对本院执行行为的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日照市海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该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董克华审判员刘永保
审判员 王 晓 飞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赵 英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