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鑫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城县华塑塑业有限公司、日照鑫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428执保214号之一
申请人武城县华塑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临武路北甲马营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日照鑫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疏港大道和省道222东边。
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武城县华塑塑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鑫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鲁1428执保214号民事裁定书,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日照鑫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