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鑫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城县华塑塑业有限公司与日照鑫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428民初889号
原告:武城县华塑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
被告:日照鑫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男,1967年6月2日生,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女,1965年2月8日生,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武城县华塑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鑫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武城县华塑塑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城县华塑塑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城县华塑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阚东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