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03民初1699号
原告:唐彬,男,汉族,1963年7月12日出生,现住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阳市旌阳区**法律服务所。
被告:四川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塔山街18号1幢1层1-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5年5月9日出生,住德阳市旌阳区。
被告:***,男,汉族,1974年11月27日出生,住德阳市旌阳区。
原告唐彬与被告四川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唐彬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彬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彬撤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唐彬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