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民终9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岩,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特变电工(德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
法定代表人:韩少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昌吉特变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新疆昊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余行军,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昌吉特变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特变电工(德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新疆昊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1民初4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1民初45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479.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 睿
审 判 员 杨 洁
审 判 员 吴洁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小玲
书 记 员 蔡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