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变电工(德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特变电工(德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锐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3893号
原告:特变电工(德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东海路东段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060347524Q(5-1)。
法定代表人:韩少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萍,四川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雄,四川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锐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88号中航国际广场1幢6层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6232438E。
法定代表人:邱达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园,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特变电工(德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锐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特变电工(德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变电工(德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变电工(德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锐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8440元,由原告特变电工(德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小萍
人民陪审员  唐小军
人民陪审员  钟 丹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 助理  温 怡
书 记 员  刘晓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