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晋民初字第1139号
原告**,男,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代理人***,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福建闽冠伟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回春,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职员。
原告**诉被告***、福建闽冠伟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6月5日以双方愿意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烽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