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冠伟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闽冠伟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悦佳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民初8105号
原告:福建闽冠伟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万寿一道18号边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7706504057。
法定代表人:王庭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胜峰,江诺瑜,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悦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盘屿路857号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749062721L。
法定代表人:刘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彬,林丽芬,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景华,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彬,林丽芬,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36028。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闽冠伟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悦佳**能科技有限公司、刘景华、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闽冠伟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52元,撤诉减半收取3926元,由原告福建闽冠伟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金炜
附: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