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秉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大连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6民初3013号
原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占伟忠,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志虎,系辽宁盛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曾长江。
原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雪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建兵
书记员代蕾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