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04民初12076号
原告:***,男,1964年9月30日出生,满族,住址:辽宁省黑山县。
被告:大连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长江,地址:辽宁省大连庄河市。
被告:*太国,男,1966年11月17日,汉族,住址:辽宁省昌图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轩诉被告大连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栾兰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