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19916号
原告:***,女,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地址黑龙江省讷河市。
委托代理人王海峰,系辽宁润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283051112862R,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石城乡光明村大房身屯(政府办公楼215室)。
法定代表人曾长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
原告***与被告大连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俊光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俊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顾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