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民初15811号
原告:***,男,汉族,住辽宁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淼、李宗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曾长江。
被告:***,男,汉族,住辽宁省。
原告***与被告大连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彭艳君
人民陪审员  唐 琳
人民陪审员  胡玉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诗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