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4民辖23号
原告:安徽永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永幸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150462542X(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凤台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经济开发区黑龙潭社区国土局家属院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05017827XK(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安徽永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2月10日,安徽永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凤台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小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安徽永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东方国际项目的土石方工程,施工范围南至大山中学北围墙,北至田家边。土方量测大约为76万m3,双方约定按70万m3计算。自2014年2月10日进场施工以来,项目因各种原因被迫停工,截至渝安公司破产受理之日,仍然剩余少量土石方工程未能完工,即土石方工程至今未能竣工。请求确认安徽永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15551983.6元债权享有在建工程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由凤台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凤台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借用永幸公司资质承包涉案工程、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由,主张实体权利,向该院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审查,其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郭满意系该院干警张传贤的岳父。因被告凤台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被裁定受理破产,破产债权数额及其性质与其他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密切相关,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避免当事人对案件审理及判决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故请示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郭满意系凤台县人民法院干警张传贤的岳父,为有利于案件审理,避免当事人对案件处理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该院以不宜审理该案为由报请我院指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孙根
审判员*瑞
审判员魏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