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5民初206-1号
原告:淮南市金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山王镇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67904964J。
法定代表人:李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刚,安徽法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堃,安徽法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永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永幸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15046542X(1-4)。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6年8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银萍,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淮南市金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永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淮南市金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金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市金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淮南市金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多生
审 判 员 李 春
人民陪审员 王华淑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