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永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其、安徽永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21民初3695号
原告:**其,男,1985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凤台县新集法律服务所。
被告:安徽永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永幸北路。
法定代表人:刘广辉,该公司法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其与被告安徽永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其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其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其负担。
审判员  王晓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鸿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