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3民初542号
原告:江苏桓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春城镇句茅路东头山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裔小利,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9月15日生,住安徽省庐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桓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桓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朱林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8元,减半收取5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