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35民初4752号
原告:重庆隆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滨江东路99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隆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8月20日以与被告达成并履行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隆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74.00元,由原告重庆隆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