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35财保139号
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渝0235执保455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0万元。因被申请人已支付欠款,现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雷 霆
书 记 员 胡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