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濉溪县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益荣纱线染整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604财保59号
申请人:安徽省濉溪县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新城常山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151060625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礼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益荣纱线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经济开发区白杨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684960888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安徽省濉溪县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淮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益荣纱线染整有限公司坐落于濉溪经济开发区白杨西路5号5#车间〔皖(2018)濉溪县不动产权第0000990号〕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200万元。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保全承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2020年7月13日,申请人将淮北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函、保全申请书、保函、保全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濉溪县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安徽益荣纱线染整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濉溪经济开发区白杨西路5号5#车间〔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18)濉溪县不动产权第0000990号〕,保全金额200万元,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濉溪县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花含笑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