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濉溪县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621民初4326号
原告:安徽省濉溪县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新城常山路37号。
法定代表人:黄泽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前,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涛,安徽泽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大田,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民,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濉溪县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建筑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淮北东方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前、胡涛,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大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方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驳回被告的工伤待遇请求;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被告违反安全规定、规章制度造成的自身损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不应视为工伤和享受工伤待遇。2、被告申请淮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功能障碍(九级)鉴定依据不足且涉嫌虚假,不应予以认定,相应工伤待遇不应支持。在仲裁中,被告未提供医疗机构证明,其申请淮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会。出具的劳动功能障碍(九级)鉴定明显依据不足,且涉嫌虚假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因此,原告依法申请法院重新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3、工伤保险部门已支付工伤赔偿费用,原告不应再予重复支付。补充一点,仲裁认定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资标准6433元每月依据不足,过高,应按照实际工资或者按照淮北市当地平均工资计算。综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辩称,仲裁所裁决的事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裁决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决的;6433元是全省的平均工资,被告的工资是每天200元,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和抗辩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濉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濉劳人仲案字103号《仲裁裁决书》、工伤决定认定书、现场照片、刘道云、胡义超出具的事情经过及其身份证明、职工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濉溪友谊医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刘道云和胡义超的证人证言,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在东方建筑公司从事瓦工工作,***在东方建筑公司工作期间工资为每天190元,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工资,2019年3月3日***在工作中摔伤,被东方建筑公司送入濉溪友谊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及腰1棘突骨折,2019年3月18日出院,住院天数15天。2019年3月8日东方建筑公司向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的工伤认定,2019年4月10日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此次工伤经淮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019年9月7日会议审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标准劳动功能障碍鉴定为九级。***向濉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0年8月24日濉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濉劳人仲案字第10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待遇:1、停工留薪期工资:23158.8元(6433元/月×60%×6个月);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4330元(6433元/月×10个月);3、不予支持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东方建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未起诉。安徽省2019年统筹地区工资为6433元/月。
本院认为,仲裁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东方建筑公司未向本院提起诉讼,故解除***与东方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已经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且***的工伤认定申请系东方建设公司向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故对东方建筑有限公司认为不应认定***工伤,本院不予支持。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东方建筑公司未对淮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向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淮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有效;东方建筑公司认为淮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功能障碍(九级)鉴定依据不足且涉嫌虚假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安徽省规定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九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10个月,故东方建筑公司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4330元(6433元/月×10个月)。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东方建筑公司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依据《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之规定***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濉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日工资为177.5元(6433元/月×60%÷21.75天),如按双方认可的日工资190元,则高于濉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停工留薪期工资,而***就此未起诉,故东方建筑公司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3158.8元(6433元/月×60%×6个月)。综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安徽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与安徽省濉溪县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二、安徽省濉溪县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3158.8元;
三、安徽省濉溪县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4330元;
四、驳回安徽省濉溪县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安徽省濉溪县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志强
人民陪审员  杨李梅
人民陪审员  关建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子如
附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
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安徽省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