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濉溪县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民终7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濉溪县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新城常山路37号。

法定代表人:黄泽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良才,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一峰,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省濉溪县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21)皖0621民初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21)皖0621民初6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省濉溪县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4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赵永生

审 判 员 李 姗

审 判 员 葛 侠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文锦

书 记 员 李玥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