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和水务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6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524民初818号
原告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地河南省商城县产业集聚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水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宿马现代产业园区楚江大道北段。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和水务有限公司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75元,由原告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娄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