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化塑料管道有限公司

广州广化塑料管道有限公司、广州市建协建设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3执115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广化塑料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草堂村鹤溪路4-1号全部。
法定代表人:肖创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思凡,广东潮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建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信义路21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陈文辉,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广化塑料管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建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0103民初60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偿欠款679922元及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9199元的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如实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查询有关金融机构、房管部门及公安机关车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目前暂无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保险等方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清楚本案执行工作情况,目前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列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伍卫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季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