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化塑料管道有限公司

广州广化塑料管道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3执4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广化塑料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草堂村鹤溪路4-1号全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85225527F。
法定代表人肖创伟,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申请执行人广州广化塑料管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3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广化塑料管道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51461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514617.6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0%标准,从2017年3月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累计逾期付款利息以514617.6元为限)。案件受理费926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广化塑料管道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国土房管、车辆、工商、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及自然资源部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4047.73元,扣减执行费110.73元,剩余的款项13937元全数退还给申请执行人。同时,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措施,执行到位13937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荐宗
审判员  黄晓锋
审判员  易 洁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黎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