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3执257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广化塑料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草堂村鹤溪路4-1号全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85225527F。
法定代表人:肖创伟,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岚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伟业建材部,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白云一路富华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1381600263142。
经营者:王斌。
被执行人:刘孙选,男,195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
申请执行人广州广化塑料管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伟业建材部、刘孙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3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伟业建材部、刘孙选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27041.95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809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详见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采取了以下的执行措施:
一、经以被执行人住所地为送达地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去向。
二、经向多家证券、保险机构、银行、财付通、支付宝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及存款情况,已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合计1349.43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退申请执行人,即实际执行到位1299.43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证券、保险及存款情况。
三、经向车辆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应的车辆登记记录。
四、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记录。
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固定收入、固定资产、投资权益、银行存款、分配权益、到期债权、机动车辆等其他财产的证据或线索。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执行措施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待履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阮箐娜
审判员 胡 洁
审判员 李志良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