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化塑料管道有限公司

广州广化塑料管道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13执36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广化塑料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草堂村鹤溪路4-1号全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85225527F。
法定代表人:肖创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胜锋,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熳婷,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申请执行人广州广化塑料管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3民初17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522600.14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全国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除已扣划的存款2192.63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存款、不动产、证券等。上述款项扣缴执行费50元后,余款2142.63元退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粤A×××××号汽车,本院已查封车辆档案,因未发现车辆下落暂无法进行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到位2142.63元及扣缴执行费50元。经采取多种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奕广
审判员  胡 冰
审判员  李森标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嘉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