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住菏泽市牡丹区/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金沃泉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牡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金沃泉塑胶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金沃泉塑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金沃泉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35元,减半收取13817.5元,由原告烟台金沃泉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