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金沃泉塑胶有限公司

烟台金沃泉塑胶有限公司、菏泽牡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702民初4954号之三
申请人:烟台金沃泉塑胶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永和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1673159833T。
被申请人:菏泽牡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北段/div>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7275504765。
被申请人:**,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住菏泽市牡丹区/div>
本院于2019年08月29日作出的(2019)鲁1702民初495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申请人烟台金沃泉塑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菏泽牡丹路桥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并撤诉。现申请人烟台金沃泉塑胶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菏泽牡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604379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菏泽牡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604379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