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金沃泉塑胶有限公司

某某与烟台金沃泉塑胶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1102民初1176号
原告:***。
被告:烟台金沃泉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长江路电子大厦4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烟台金沃泉塑胶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单双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