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烟台金沃泉塑胶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6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1102执保12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烟台金沃泉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烟台金沃泉塑胶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1176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对被执行人烟台金沃泉塑胶有限公司名下部分财产进行了查封。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129号民事裁定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