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如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韶关市如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韶关市晟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04民初2145号
原告:韶关市如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限作办公室使用)。
法定代表人:陈世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韶关市晟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风华。
原告韶关市如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关市晟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原告韶关市如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韶关市如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天成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陈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