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0民初4698号
原告: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前川,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佃海燕,经理。
原告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