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南涛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0民初5215号
原告: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凯力威工业大道南段3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6881448P。
法定代表人:陈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前川,公司法务。
被告:***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美森佳苑2号楼一楼3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3001MA74NKXC18。
法定代表人:王亚萌,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11月25日,原告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8元,由原告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 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思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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