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0民初871号
原告:简阳市四空保温防腐工程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空分生活区20幢5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579613497X。
投资人:戢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戢柯铭,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凯力威工业大道南段3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6881448P。
法定代表人:陈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简阳市四空保温防腐工程部与被告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简阳市四空保温防腐工程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简阳市四空保温防腐工程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