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0民初842号
原告: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凯力威工业大道南段3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6881448P。
法定代表人:陈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
原告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受理。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03元,由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爽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