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鹏翔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02民初1107号
原告: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凯力威工业大道南段3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6881448P。
法定代表人:陈永。
被告:四川鹏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1栋2单元24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47908492。
法定代表人:何仕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鹏翔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秦健秋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贺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