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第三医院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0民初176号之二
原告: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凯力威工业大道南段3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91510100206881448P。
法定代表人:陈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南昌市第三医院,住所地南昌市象山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1004911038043。
法定代表人:黄科棣,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卿,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通医疗设备公司)与被告南昌市第三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港通医疗设备公司依法缴纳减半收取的诉讼费7,624元。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22年6月24日依法向港通医疗设备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但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7,624元退还一半,收取3,812元,由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英
人民陪审员  刁春燕
人民陪审员  付顺香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冯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