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民初11054号
原告: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工业大道南段3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6881448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苏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新发路2号A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85338599W。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3月28日立案。原告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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