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侨亚智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民初12482号
原告西安侨亚智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二路协同大厦1层G金服时空G1-13.
法定代表人翟路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琳,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凯力威工业大道南段1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西安侨亚智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侨亚智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83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打印:***校对:***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