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姑苏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4217某某与苏州姑苏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3民初4217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0月14日出生,居民,住盐城市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彦祥,阜宁县三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姑苏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劳动路**。
法定代表人:蔡荣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4年9月17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吴为县。
原告**与被告苏州姑苏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于2020年12月27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74元,减半收取计1987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刘 干
人民陪审员  毛育民
人民陪审员  赵学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张旖旎
书 记 员  曹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