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斌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凯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斌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修文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123民初2677号
原告贵州凯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斌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06日立案,原告贵州凯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0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凯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凯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斌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1.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贵州凯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史小平
法官助理 谢仕成 书 记 员 蔡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