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斌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民初5895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綦江区古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彬,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第三人:重庆斌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86号1-29-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9618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重庆市綦江区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中峰镇新场街河西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5125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彬、**、第三人重庆斌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区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1.4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邓 程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