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民初6289号
原告:重庆斌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86号1-29-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961811。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高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第三人:***,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原告重庆斌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斌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608.56元,减半收取3304.28元,由原告重庆斌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戴 静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程 雪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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