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113执5348号
贵阳白云永安建筑设备租赁站、重庆斌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贵阳白云永安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斌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1)黔01民终2641号民事判决书、(2021)黔0113民初638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重庆斌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计应偿还申请人贵阳白云永安建筑设备租赁站款项总计160372.23元,并承担执行费2343元。经本院立案执行后,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重庆斌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237.94元。本院在扣留2343元用于支付本案执行费后,剩余案款160372.23元已向申请人支付。至此,重庆斌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2021)黔01民终2641号民事判决书、(2021)黔0113民初63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 判 员 王 一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潘 曌
书 记 员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