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0执恢6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07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04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同心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935205827。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09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斌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961811。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同心食品有限公司、重庆斌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曾以(2015)***执字第02008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恢复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将本金128000元履行完毕,但仍未完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渝0110执恢6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 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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