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8808号
原告:重庆斌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86号1-29-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渝北区两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钢,男,公司员工。
被告:***,女,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重庆斌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斌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斌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斌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1.36元,减半收取140.68元,由原告重庆斌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