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斌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斌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8808号 原告:重庆斌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86号1-29-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渝北区两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钢,男,公司员工。 被告:***,女,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重庆斌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斌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斌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斌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1.36元,减半收取140.68元,由原告重庆斌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