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10执172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市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场建司),住所地綦江区,组织机构代码2034517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石壕政府),住所地綦江区,组织机构代码00931389-8。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市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的(2017)渝05民终9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市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人民政府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德勇于2017年0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市场建司就其应承担的份额,除已冻结121余万元外,余额80余万市场建司表示在7日内提存法院(上述款项因***与**,***民间借款纠纷案被本院保全230万);对于被执行人石壕镇人民政府承担的份额部份,因涉及政府,其经济确有一定困难,现已自动履行10万元,表示在2017年12月底前付30万,余款在2020年完清。综合案件具体情况,经合议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渝0110执172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晓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