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佳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佳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卓亿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佳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卓亿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16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衢开民初字第307号
原告:浙江佳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东永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申屠巧玲,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卓亿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马金镇花园村黄陵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施陈高,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援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施卓立,系被告业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佳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卓亿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佳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佳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佳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齐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