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佳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佳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九鑫铜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783执519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佳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东永路129号,组织机构代码69527634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九鑫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六石街道长松岗工业功能区,组织机构代码59056418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佳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九鑫铜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4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佳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九鑫铜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浙江佳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浙江九鑫铜业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05万元,其余执行款项同意免除,付款方式: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50万元,于2018年3月底前支付55万元。本案执行完毕。二、如果被执行人不按照上述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佳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已实现债权50万元,未实现债权622361元及利息。现因还款期限未到,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5198号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杜忠东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