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4执保685号
申请人:南京恒铭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302581795F,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赛虹桥街道北西营村德盈国际广场1幢1218室。
法定代表人:陈金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双双,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道飞,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典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512512578,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49号17层C8座。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申请人:江苏众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512939241,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抄纸巷11号。
法定代表人:唐银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南京恒铭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典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众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典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众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3422.2元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恒铭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典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众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3422.2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雪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尹 靓
书 记 员 许 多